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:。
(一)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。
(二)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,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(領)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(領)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,或者所在國駐華使(領)館出具婚姻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。
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(不含外國僑民)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,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,并經該國外交部(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)和我國駐該國使,領館認證,在華連續(xù)居留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《外國人居留證》的,可由該國駐華使,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,離婚并可不經認證。
為維護國家利益,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,如我國現役軍人,外交人員,公安人員,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(yǎng)和服刑的人員,不許與外國人結婚。
哪些情形是脅迫結婚。
脅迫,婚外情調查是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,身體健康,名譽,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,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,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幾種情形:。
(一)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,身體健康,名譽,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,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。
(二)行為婚姻調查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,身體健康,名譽,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,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。
同時要注意,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愿,也就是在不自愿的情形下結婚的,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(guī)定,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出軌男女雙方完全自愿,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,因此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。
依據《民法典》的規(guī)定,脅迫的婚姻不一定無效,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,如果婚后當事人不申請撤銷的,婚姻就有效,申請撤銷后,婚姻才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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